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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不少年轻夫妻在县城或外地打工城市买房。当夫妻之爱走到尽头,对于孩子的爱总是不变的,作为父母也总想把最好的东西都留给孩子,那么——房产赠与儿

来源:拂晓报 2017-05-05 20:4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随着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不少年轻夫妻在县城或外地打工城市买房。当夫妻之爱走到尽头,对于孩子的爱总是不变的,作为父母也总想把最好的东西都留给孩子,那么

一对夫妇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将二人婚内购置的房子赠与儿子。在该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前,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近日,经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诉求。

周某与李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2年2月生下一子周超(化名)。婚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6年7月26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周超随父生活;双方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周超所有。离婚后,周某并未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到周超的名下,而是将该房出租给别人居住。2017年2月9日,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并要求分割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这一套房子。

李某诉称,周某未按照协议将房屋转移登记到周超的名下,并且周某实际用于出租经营。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分割该房屋以及该房屋的租金收入。

周某有病不能出庭,他委托砀山县法援中心律师代为诉讼。周某的委托律师辩称,他们夫妇离婚时约定儿子周超随父亲生活,房子出租所收取的租金都用于儿子学习、生活支出;另外,该房屋登记在周某的名下,周某已就该房向产权部门提出过户申请。《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是一起基于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是简单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同时,这也是基于抚养产生的财产补偿关系,而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关系。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同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是无权撤销或变更其内容的。本案中,双方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是完全自愿的,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等情况。周某和李某作为父母,对于儿子周超具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离婚时,李某对孩子不付抚养费,对于儿子今后的抚养问题当然得做出公平合理的安排。双方约定孩子随父亲周某生活,作为李某当然要在财产方面付出更多,双方协议约定将房子留给儿子,这本身就是为了儿子今后的抚养所做出的决定,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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