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心汉想尽快摆脱糟糠之妻,便将夫妻新建楼房分给女方;然而事后他心生后悔,便提出复婚,之后再提出离婚,以此想重新占有楼房、赶走前妻。日前,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帮女方维权,认为当初离婚时分得的楼房,属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男方无权主张权利;法院依法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
1990年女青年杜某与高大帅气的男青年蒋某结婚,双方一直未能生育,2002年他们领养了一女,夫妻恩爱,女儿乖巧,小日子过的红红火火。2010年他们在村头建起了八间楼房,并利用一层门面办起了一个小型超市。由于超市紧靠公路和村头,地理位置优越,加上杜某为人和善,懂得经营,因此超市生意兴隆。让杜某想不到是,2011年夏季的一天,丈夫突然提出离婚,一直蒙在鼓里的杜某这时候才听人说,丈夫蒋某与邻村的一位单身女子打得火热。杜某不同意离婚并劝说蒋某,可蒋某执意要离。见丈夫离婚态度坚决,杜某提出新建楼房和超市归其所有的要求,没想到蒋某竟然爽快地答应了。2011年10月,杜某与蒋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新建楼房及超市归杜某所有,原结婚用房归蒋某所有。
离婚后,杜某带着女儿生活,并继续经营超市;而蒋某带着他“心爱的”单身女子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谁知离婚不到一年,蒋某突然回家提出与杜某复婚,经不住蒋某的软磨赖缠,2012年9月,双方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杜某发现丈夫蒋某继续与那单身女子联系甚至幽会,并私藏超市里钱财,杜某劝说蒋某,可蒋某没有丝毫悔改之意,甚至当着杜某的面与那女子打电话。无奈,杜某提出离婚,可蒋某说:“离婚可以,楼房、超市归我,你走人。”这时候,杜某才明白,当初离婚,蒋某放弃楼房、超市的分割,是为了尽快摆脱杜某;如今复婚并非真心,而是想赶走其母女“曲线占有”楼房和超市。明白了负心汉蒋某的意图,2013年3月,杜某委托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让蒋某净身出户。
蒋某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但答辩称,楼房和超市是他与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创办的,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离婚时虽然分给了杜某,但双方于2012年9月又复了婚,原来的离婚协议归于无效;且复婚时,双方约定其楼房和超市归夫妻共有,因此楼房和超市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杜某的经营能力不如蒋某,故其楼房和超市应判决归蒋某所有,蒋某愿给予杜某一定的补偿。
针对蒋某答辩,杜某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法院提出了代理意见,认为蒋某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2011年蒋某、杜某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其楼房和超市属杜某的个人财产。蒋某称,2012年9月二人复婚时,双方约定其楼房和超市属夫妻共有,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蒋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其陈述不应予采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和《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其楼房和超市应属杜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蒋某不能主张权利。日前,经法院调查审理,依法准许双方离婚,楼房和超市归杜某所有的判决。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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