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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房,吊车伤人,房主、雇主、吊车主、伤者责任交织——赔偿责任怎么分?

来源:拂晓报 2016-10-25 21:23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村民建房,吊车伤人,房主、雇主、吊车主、伤者责任交织

【案情】去年10月,砀山县周寨镇村民庞某翻建新房,与包工头李某协商建房事宜,双方约定:由庞某提供建房材料,由李某找人组织施工,但所用的吊车由庞某另找。协议达成后,李某找来张某等9人到庞家建房施工,庞某找亲戚朱某开吊车前来帮忙。上楼板时,吊车主朱某在操作吊车过程中,不慎将房墙上的张某撞落,造成张某头部、胸部多处骨折,构成9级伤残。事后,张某要求赔偿,但房主、雇主和吊车主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无奈,张某在周寨镇法援工作站的帮助下,于今年4月,将雇主李某、吊车主朱某、房主庞某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55681.78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对张某的伤害雇主李某、吊车主朱某、房主庞某分别承担40%、30%、10%的赔偿责任,伤者张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分析】雇主未尽施工安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雇主李某作为松散型承包组织的负责人,雇佣张某在工地上打工,负责向张某等人分派任务、发放工资,二者系雇佣合同关系。在施工过程中,李某应按建筑安全法规的规定,搭建防护架、提供安全帽、安全提示警告等。李某未履行施工安全义务,对张某的伤害理应承担40%的责任。

吊车主存在重大过失。该司法解释第11条同时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作为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朱某也应是赔偿责任的主体之一。朱某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操作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理应承担30%的责任。

房主承担选任过错责任。该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庞某与李某系承揽合同关系。房主庞某是接受劳务的受益人,没有审查李某是否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所以对张某所受伤害承担10%的责任。

伤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本人作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人,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意识,吊车吊钩运行速度较慢,若张某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则可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张某本人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20%的责任。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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