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6日,砀山县周寨镇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周寨变电所北一桥头附近时(东西路南为沟,沟上有桥,该桥与南北路向通),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欲超车往南拐,结果未能拐过去,许某为躲避撞到桥东侧沿上,致使许某掉进沟里。搭乘许某三轮车的王某遂让张某一道把许某架上张某的轿车上,把许某送至县医院治疗。经诊断,许某颈部外伤伴脊髓损伤、头皮血肿、腰部软组织损伤。许某住院治疗67天,花费医药费10167.4元,其中,张某付5900元。后经鉴定,许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起诉
在许某治疗期间,张某先后付了5900元医疗费,后拒绝付款、赔偿。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急着抢救伤者,没有报警,因此,没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书。许某向砀山县法援中心咨询,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起诉张某赔偿损失?
2004年5月1日之前,交通事故处理依据的是国务院1991年9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依据该《办法》,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都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提供该认定书的,不予受理。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与《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没报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人的责任,那么,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诉权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得到了法援律师的肯定回答后,许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60509.18元。
》》两车没接触,轿车还要担责任
张某拒绝赔偿的理由就是“我的车又没有碰着他”。那么,机动车强行超车转弯,造成非机动车损害,两车没有接触,机动车就没有责任吗?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轿车是高速运输工具,电动车是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法律明文规定,本案中受害人许某与被告张某车辆在同一道路,不同方向,受害人许某车辆为直行车有优先通行权。由于被告张某转弯车辆未让受害人直行车辆通过,造成受害人为其避让而发生伤害,其主要责任是被告张某违法行为所造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转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许某处置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强险已过期,肇事人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正在考驾照,他借用人家一辆轿车,该车交强险已经过期,没有续交。如今许某要求张某按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许某的要求有依据吗?法庭会按认定的过错责任分担赔偿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受害人不能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理赔,故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应当先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查明许某的损失: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为45094元;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468.4元。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许某伤残赔偿不超限额;许某医疗费用为14468.4元,先由张某赔偿10000元,剩下的4468.4元,由张某负担70%即3128元。扣除张某已付5900元,判决张某赔偿52322元。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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