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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常规”的离婚诉讼

来源:拂晓报 2014-10-17 18:22   https://www.yybnet.net/

一般来说,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的父母都站在自己子女的立场上,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男方为争夺男孩抚养权常常闹得不可开交,为财产分割争得大打出手的也不鲜见;然而,有的离婚男女都不愿养男孩,有的男方父母还为女方作证,有的不分财产却替公婆还债。看似这些“不合常规”的离婚诉讼,却折射出离婚当事人不同的观念。

离婚父母相互推男孩

2003年庞某与朱某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近年来,由于两人常年在外打工,分多聚少,导致夫妻感情渐渐淡漠直至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夫妻俩都不愿抚养儿子、争着养女儿。为此,双方一直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前不久,妻子朱某申请砀山县周寨司法所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仍坚持原来的意见,但谁都说不出自己的理由,这让调解员和旁听的人感到纳闷。在调解员耐心劝说和疏导下,才了解到双方内心想法:现实生活压力让他们感到抚养男孩要承受太多负担。如今在当地农村,养一个儿子供其读书、为其建楼房、送彩礼、娶媳妇,要花费数十万元。他们担心再婚后,会因养儿子负担重,影响家庭稳定,为此他们都想甩包袱。司法所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考虑,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经耐心调解,终使双方达成了子随父、女随母的离婚协议。

在农村,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夫妻离婚为争夺男孩抚养权常常闹得不可开交。然而,本案双方当事人都嫌养男孩负担重,争着养女孩,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对重男轻女观念的淡化。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时,双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困难时,孩子仍有权要求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负担抚养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男方父亲为女方作证

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开始二人在外打工。2012年张某母亲有病,李某回家照顾老人,在医院里,人家不知道的都夸李某“这闺女照顾得真周到”,当大家知道李某是老人的儿媳时,都赞不绝口。因张某的母亲病后留有后遗症,李某就在家里照顾老人、照看孩子,张某独自一人在外打工。2013年5月起,李某发现张某的电话渐渐少了,有时李某给他打过去,要么给挂掉,要么就冷言相向,再也没有以前那种缠缠绵绵的感觉了,女人的感觉告诉她“老公在外有人了”。她安顿好老人,告诉公婆她要去外地几天。她来到张某的打工地,却发现张某租赁的房屋里有女人的衣服和专用品,张某也直言不讳地说,他已与离异女子好上了,“咱们离婚吧”。没想到,几天后张某返乡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李某接到传票后,不同意离婚,张某的父亲也气得浑身发抖,替儿媳委托周寨镇法律服务所代理李某参与诉讼,并亲自上庭作证。法庭上,张某的父亲陈述了儿媳李某孝敬公婆、勤劳俭朴等事实。最后,经法庭和张某父母耐心做工作,张某撤诉,与李某重归于好。

随着打工潮兴起,男女双方因婚外情而离婚的越来越多,“乡村爱情保卫战”中,牢牢抓住对方父母的心,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是因为出轨的一方父母会干涉子女婚外情,用亲情感化他(她),劝其回心转意;既使不能阻止婚外情,在离婚诉讼中,也可请对方的父母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相反,与其有亲属关系的证人,作出对其不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证据。

不争财产而替公婆还债

2000年蒋某与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儿子正读初中,学习成绩优秀。蒋某是独生子,从小娇生惯养,好吃懒做,结婚后,恶习难改。结婚开始的那几年,蒋某每年都出去打工好几次,挣不来钱还往家里要钱,日子过得紧巴巴的。2004年王某出去打工,除留少量的钱零花外,都交给婆婆管理,前后共积攒了7万元。而蒋某一年得换几个打工的地方,活单找轻松的干,打工的钱不够他花的,是典型的“月光族”,对孩子和妻子不尽义务。王某劝说,蒋某依然我行我素,其父母也恨铁不成钢。王某对蒋某失去了信心,遂提出离婚。在诉讼中,王某考虑儿子学习成绩优秀,不愿改变孩子的学习环境,加上公婆十分疼爱儿子,便同意儿子跟随蒋某生活;由婆婆保管的、王某打工挣的7万元,婆婆表示认可,王某也表示自己应分割的3.5万元全部赠与儿子。婆婆也把自己积攒的3万元,连同王某打工挣的7万元,一起存入银行,待孙子上大学用。在离婚诉讼中,得知十多年前,公公在信用社贷款两千元未还,现在砀山正清理不良贷款,9月底还清贷款只收取10%的利息。为表示诚意,王某主动替公公还上。

有人说,离婚伤害最大的是孩子。王某做法让人称道,她把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一个不负责任的丈夫,只有靠离婚来改变自己的生活;而不能改变的,是对孩子抚养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常常看到,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为争夺财产而大打出手,有的为不拿孩子的抚养费而在法庭上百般狡辩,有的在法院执行子女抚养费时东藏西躲。你纵有千百条理由离婚,都没有一条理由不抚养孩子!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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