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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明法律状告村民被驳回

来源:拂晓报 2014-08-15 18:39   https://www.yybnet.net/

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转包转让成为很普遍现象,如何正确把握和化解这些现象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读懂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知识显得十分重要。近日,宿州市中级法院就依法驳回了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而此次败诉的原因就是原告——村委会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村民委员会诉称:原告于1998年3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告将一宗土地30亩和一废坑约25亩发包给被告,约定被告每年交付原告小麦19500斤(每亩650斤)作为承包金,承包期限30年。但是,被告无视合同约定,不仅拖欠最近三年来的承包金;而且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承包地转包给第三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终止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被告给付2010年至2012年三年间未付的承包金(按每亩240斤小麦,每斤一元计算)。

被告应诉辩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16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几年后,因遭受涝灾,被告不愿继续承包,经原告同意,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曹某承包,当时口头协商,除承包费由每亩650斤小麦变为240斤小麦外,其余仍按1998年合同履行。从2004年7月起直到2009年,这五年的承包费均由现承包人曹某交纳,原告收取后打有收条。因此,被告当时已经村里同意将承包合同转让给现承包人曹某,原告仍起诉被告,显然诉讼主体错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履行后,因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于2004年将涉案土地交由第三人曹某承包经营,承包金由每亩小麦650斤降为240斤,第三人曹某已承包经营多年,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被告与现承包人之间是转包还是转让法律关系?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关系不变,转包人与接包人形成新的承包关系;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剩余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让渡给新承包者,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本案涉案土地在曹某接包后,曹某直接向村里交纳承包金,村干部出具的收条亦写明收取的是曹某的承包金,可见,原告与现承包人已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原告已不再向原承包人(被告)收取承包金,与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关系已终止,故被告与现承包人之间应是转让法律关系。

二是被告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经原告同意?综观本案相关情况,原告村干部自2004年7月至2009年间,每年收取曹某的承包金并打有收条,结合对曹某和原告原村书记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对被告转让承包合同是知情并且同意的。综上所述,被告经原告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他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已终止的合同,无需再另行判决终止该合同。原告依据已终止的合同,要求被告给付合同终止后近三年来的承包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杰 刘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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