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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补款该归谁

来源:拂晓报 2014-06-27 20:12   https://www.yybnet.net/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增多,不少土地出现了两权(承包经营权和管理收益权)分离的现象,因粮食补贴款该谁享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基层干部和调解组织对此含糊不清,难以合法有效地化解矛盾。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

周某是砀山县周寨镇某村农民,1998年经协商将自己的3.6亩承包田交由同村的张某耕种,双方约定耕种收益由张某享有,相关税费也由张某负担,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之后周某举家外出务工。2000年该镇实行土地二轮承包,张某耕种的这3.6亩土地仍发包给了周某。

2004年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开始实行农业税费改革,种粮农户从此不但不用再缴纳农业税,还可以享受诸如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惠农政策,周某承包的这3.6亩土地的粮补款由张某领取。随着土地收益的增多,2009年周某提出要张某给付转包金,经村干部协调,双方重新签订土地转包协议,约定转包期限为10年,每年张某给付周某承包金720元。近年来,当地土地租金不断上涨,周某觉得与张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亏了”,而提出再让张某提高转包金。当他得知土地还有国家给的粮补款后,便提出这3.6亩土地粮补款应归其所有。遭张某拒绝后,双方发生纠纷,周某申请村委会调解。

村委会在调处这起纠纷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3.6亩土地的粮补款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周某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一项收益权利,应当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周某享有。第二种意见认为,种粮补贴政策是中央为了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所实施的一项惠农政策,粮补对象应当是直接种粮农户张某。

村委会对这起纠纷的处理方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且该村还有两起同类纠纷的苗头,为慎重起见,该村将此纠纷转交给司法所调处。司法所认为,该粮补款应由实际耕种土地的种粮村民即张某享有。具体理由是:

首先,粮补款不属于承包收益。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粮补款是不是属于承包收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是指公民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水面、果园以及各种工商业、服务业实体等,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即承包收益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前者诸如承包人投入后所得的产出,比如承包田里产出的稻谷,果树上的果实等等;后者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农户所得的粮补款,它既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也不是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故粮补款不属于承包收益,由原承包户享有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粮食补贴政策是中央的一种惠农政策,其目的是促进粮食生产、农民增收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其收益对象是直接的种粮农户。国务院于2004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主产区种粮农民(包括农垦企业、农场的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的办法可以按农业计税面积补贴,可以按计税常产补贴,可以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可以同种粮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数量挂钩;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粮食直补是实际种粮农户享有的一项专属权利,其补贴对象是实际种粮农民。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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