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丈夫张某于2003年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儿。2012年9月,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王女士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为达到离婚目的,张某采取不给王女士和女儿生活费的手段,逼迫王女士就范。张某系某国企职工,收入很高,而王女士于2007年下岗,无固定工作和收入,经济困难。王女士现在仍不想离婚。日前,她到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咨询。
问: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可采取什么办法向丈夫讨要生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
答:首先说明,王女士向其丈夫张某讨要生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不仅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且父母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张某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断绝妻子王女士和女儿的生活来源,王女士可采取向法院提起给付生活费和女儿抚育费诉讼的方式,要求张某履行义务。在法院受理后,再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张某先行给付一定的费用,以解燃眉之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王女士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张某不给其生活费,必然会严重影响王女士和女儿的生活和教育,同时张某也有给付的经济能力,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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