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射洪县的赵女士在盐亭县城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随后便外出打工。可当她5年后来到盐亭查看房屋时,却发现里面竟住着陌生人,且对方坚称房子是自己的。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认定被告未经财产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占用诉争之房,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对方限期返还。
■苏奇元马志强记者赵利宾
购买新房未入住
5年后发现竟住着陌生人
2013年,赵女士在盐亭县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当年9月12日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根据产权登记信息,赵女士购买的房屋位于该小区C幢7楼1号,建筑面积为110.59平方米。
办完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后,赵女士便外出打工,直到今年5月才回到盐亭。5月22日,赵女士来到该小区查看自己的房屋,但眼前的场景让她大吃一惊:房屋不仅进行了装修,还有一对老年夫妇住在里面。而面对赵女士的质问,这对老年夫妇竟表示房屋是儿子陈某购买的,产权也是陈某的,并将赵女士赶了出去。
明明是自己购买的房子,怎么成了别人的?赵女士当场报警求助。警方调查后告诉赵女士,陈某称该房屋是从开发商孙某处抵押所得,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且拒绝搬出该房屋,认定此案系经济纠纷,建议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查明案涉楼栋一直未悬挂门牌
今年7月,赵女士向盐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从案涉房屋中搬出,并将房屋恢复原样。今年8月,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查明,2010年6月25日,孙某曾与陈某约定将自己开发的该小区房屋卖给陈某,陈某向孙某支付了18万元购房款。因孙某没有按时交房,双方随后解除了合同,孙某退还了陈某5万元,下欠13万元。
2014年1月17日,孙某与陈某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因13万购房款暂时无法退还,孙某将案涉小区C幢某间房屋暂时抵押给陈某,如果2014年3月26日前不能还款,抵押房屋归陈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孙某没有按时退还所欠陈
某的13万购房款,陈某于2014年5月对该小区C幢7楼靠右的一间没有阳台的住房进行了装修,并安排其父母入住至今。
法院同时查明,该小区C幢至今未对住房悬挂门牌。该栋建筑一梯两户,上下户型一致,左右户型不同。面向建筑的左边房屋有阳台,面积为113.44平方米;右边没有阳台,面积是110.59平方米,右边无阳台的房屋在房管部门编号均为1号。
庭审中,陈某辩称没有居住在原告所起诉的某小区C幢7楼1号,而是居住的2号,原告起诉的排除妨害纠纷与被告无关,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侵权判决限期返还案涉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小区C幢是一梯两户,有阳台的面积为113.44平方米,没有阳台的面积是110.59平方米。陈某现在占有的房屋在7楼,没有阳台,可以确定其建筑面积为110.59平方米。原告购买的房屋在7楼,建筑面积也为110.59平方米。C幢7楼只有两套房,且只有一处房屋面积是110.59平方米,故陈某占有的房屋应当是原告赵女士购买的房屋,也就是房管部门编号C幢7楼1号的房屋。被告辩称没有居住在原告所起诉的某小区C幢7楼1号,而是居住的2号,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客
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原告赵女士通过买卖的方式依法获得了该小区C幢7楼1号房屋,并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的事实证实了原告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就依法享有对该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陈某未经财产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占用诉争之房,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其侵权行为持续至今,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占用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孙某未退还13万购房款为由进行抗辩,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该案审理范畴,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占用原告位于该小区C幢7楼1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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