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政策出台得好,这下买房子更有保障了!”近日,遂宁市印发了《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新政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政分别对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经营行为、部门责任,资金监管方式及比例、预售资金管理、部门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受到广大市民朋友的称赞和欢迎。
记者采访射洪房地产界相关权威人士了解到,该新政出台后,将从制度上规范商品房市场管理、管控,防止出现挪用预售资金导致项目延期交付、延期办证、停工烂尾等现象。同时,将确保购房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遂宁包括射洪在内的房地产市场在健康轨道上持续发展。
明码标价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预售项目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施工形象进度达到相关要求。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提供向价格监管部门申报的销售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开发企业要按照批准的规划内容建设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防止一房多卖规范预售经营行为
《办法》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与预购人签订认购合同或协议,不得收取预购人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付款等任何形式的购房款,不得出现变相预售等违规行为。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明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需要明示的信息。
《办法》要求,房管部门和国土(登记)部门受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防止一房多卖,严厉禁止开发企业以代理、代办承购人不动产登记手续为由代收代缴资金。
三方监管企业不得收存预售资金
《暂行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住建部门三方签订自愿监管协议的模式,与开发企业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开发项目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开发企业向承购人开具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达到承购人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条件止。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要选择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之一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行,并由住建部门、开户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严管拨付款项限期整改违规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续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整改期间开发企业不得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不得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射洪房地产界权威人士表示,《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和《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将从制度上规范商品房市场的管理、管控,防止出现挪用预售资金导致项目延期交付、延期办证、停工烂尾等现象,也将进一步保障购房者的权利,规范遂宁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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