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射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县首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被告人历某、马某、冯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四年、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50000元、30000元;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26343.89元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14年左右,被告人马某先后租用射洪县太和镇某小区和居民自建房开设游戏工作室,主营游戏装备、资源的获取与销售。2015年4月,被告人冯某参与到该游戏工作室并以其对被告人马某的债权入股。2016年6月,被告人历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告人马某并取得联系,由被告人历某提供辅助程序,被告人马某经营的游戏工作室负责该款游戏的挂机。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马某、历某、冯某利用编写的某某网络游戏外挂软件进行大量操作,自动实现游戏功能的特性,对该网络游戏软件的货币体系和游戏整体系统的平衡性、公平性造成严重的影响,共非法获取赃款人民币1451565.33元。扣除人工工资、电费、宽带费等,被告人历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54601元,被告人马某、冯某平分赃款人民币471742.89元。
据介绍,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历某、马某、冯某分别主动退赃款人民币255550元、200000元、43000元。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人历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399051元并缴纳罚金,被告人马某、冯某的亲属愿代为退缴剩余赃款人民币228742.89元并缴纳罚金,相关款项已经存入被告人账户并由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判前调查评估,被告人历某具备社区监管条件,适宜非监禁刑罚。
通过公开审理,射洪县人民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系统中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与历某共谋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马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三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悔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杨树林敬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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