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予孙子,但父亲认为该遗嘱部分无效,要与自己的亲儿子争房产。近日,蓬溪县人民法院任隆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遗赠协议纠纷案。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原来,小军的奶奶去世早,小军的父母离婚后,母子俩一直跟随小军的爷爷一起生活。曾经的儿媳对小军的爷爷很是孝顺,小军和爷爷之间也有很深厚的感情,因此小军的爷爷便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和妻子所有的300多平方米房屋赠予孙子小军。但近日老人的5个子女(包括小军的父亲)认为该遗嘱部分无效,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一起起诉小军要求分割该房屋。
经法官释法明理,争议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法官认为,小军爷爷立遗嘱处理的房屋中,有一半的财产属于其妻子的份额,该部分应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小军的爷爷和本案的5位原告(老人的5个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经调解,取得该房屋份额的另4位原告,最终非常大方地将所取得的房屋居住权让给了其中一位经济条件相对差些的原告。
以案说法: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外,依照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结合本案,小军爷爷在立遗嘱处理的房屋中有一半的财产属于其妻子的份额,应该由小军的爷爷及老人的5个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小军爷爷立遗嘱处理的房屋只能处理属于他自己的一半。(董继斌全媒体记者郑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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