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洋全媒体记者郑小艳)“建议村委会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员应严肃处理,以防止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近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对某镇人民政府发出一份司法建议,要求该镇加强对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证明行为。
据了解,2019年3月18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吴某诉周某民间借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提供了蓬溪县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周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于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长期居住在四川省蓬溪县境内。据此,周某认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蓬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该异议提出后,吴某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然后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查核实,周某并非经常居住在蓬溪县境内,该案应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的返、转,不但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让拖延诉讼的非法目的得以实现。”据蓬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关负责人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蓬溪县人民法院向出具证明的村委会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发出一份司法建议,建议镇政府加强对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开具居住证明时要遵循有据可查、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员应严肃处理,防止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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