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被告生猪出栏在即确实走不开身,法官人性办案将“法庭”搬到被告的家门口。近日,蓬溪县人民法院法官把法庭搬到了位于广元市苍溪县的被告李某家门口,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2017年3月24日,原告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养殖设备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锅炉地暖设备一套。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
“受理此案后,我们经过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我们通知原、被告定期开庭审理。”该案承办人说,临近开庭,被告李某说他是一名养殖户,家里养殖了一千头猪,眼看生猪出栏在即,实在是走不开身。考虑到本案被告的特殊性,承办人说服原告后,把法庭搬到了位于广元苍溪的被告家门口。
最终,经过“特殊”法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下欠原告的剩余货款。
(全媒体记者郑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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