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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全市法院在行动

来源:遂宁日报 2018-03-16 09:15   https://www.yybnet.net/

全市两级法院积极开展“3.15”法治宣传活动针对日渐多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的新问题,全市两级法院积极履职尽责,通过开展专项审判、发布典型案例、在部分县(区)工商局设立消费纠纷巡回法庭等方式,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全市两级法院积极组织干警,走上街头开展“3·15”法治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维权观。

开展法治宣传提升法律意识

3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其它相关部门在市城区中心商业区百福广场联合开展了2018年“3·15”消费维权主题日现场大型宣传纪念活动。活动当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船山区人民法院共9名干警组成普法宣传队,在现场摆起了宣传展板,设立了宣传咨询与现场立案台,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讲解了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活动现场,宣传干警向过往群众发放《消费纠纷起诉注意事项》等“3·15”消费宣传资料共计300余份;详细解答了市民养老保险纠纷、民间借贷如何维权等法律知识,并就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及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困惑予以解答和帮助。

3月14-15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大英县人民法院、射洪县人民法院、安居区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分别在各自城区开展了消费维权主题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在现场设置法官咨询台,现场对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及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困惑予以解答和帮助,并为现场市民发放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资料共计1000余份,解答法律问题100余人次。通过开展法治宣传,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消费维权知识,提升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开展专项审判化解消费纠纷

据悉,2016年8月12日——2017年2月11日、2017年4月1日——10月31日,全市法院开展了两期为期6个月的消费纠纷专项审判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司法维权案件1776件,其中买卖合同1162件,房屋买卖573件,服务合同纠纷41件,旧存案264件,结案1983件,充分保障了遂宁地区消费者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

在开展专项审判的同时,全市两级法院通过在部分县(区)工商局设立的消费纠纷巡回法庭,联合司法和行政力量,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共治维权格局,为群体性消费、争议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消费纠纷及时提供指导性意见。另外,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组织全市法院系统报送关于消费纠纷的典型案例,选取部分案例,在遂宁中院微信平台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发布,使消费者了解更多的消费纠纷类型,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同时,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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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起诉应注意这些事项

●受理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起诉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消费者应当明确原告和被告。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往往会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依据合同,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那么原告应为不合格产品的购买者,被告为产品的销售者。如果依据侵权,原告既可以是购买者,也可以是产品的实际使用者;被告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销售者;为防止生产者与销售者互相推诿责任,消费者可以择生产者或销售者之一起诉,也可以将生产者与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消费者在起诉时,应当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根据损害时间的事实情况和自己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做到合情合理。

第三,消费者应当注意收集和保护证据,由于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交易中,很多细节只有双方才清楚,如果消费者主张某一事实,经营者加以否认,而消费者又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地位将十分不利,所以消费者应当在诉讼前收集和保护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第四,消费者注意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消费者当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决定提起诉讼时,应当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2017年10月1日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媒体记者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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