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现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代办不动产权属登记权证的名义,代收契税问题,直接影响了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了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相关手续,形成了不安定因素。为切实规范我县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征收管理,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就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由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特殊情况如需委托其他个人或单位代为缴纳契税的,应书面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由受托人持“委托代办协议”到地税机关代为缴纳。购房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不免除购房人的纳税义务,若受托人未能按时、如实申报缴纳契税的,购房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一律禁止代收契税。否则,主管地税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川省蓬溪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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