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附件公告资产清单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以下事项:
一、本公告附件所列贷款中凡涉及未到期贷款,因债务人违反原借款合同有关约定,现公告宣布相关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于本公告日提前到期。
二、本公告附件所列贷款凡涉及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相关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担保的贷款金额已特定化为附件所列相关贷款金额。
三、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资产清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1日
公 告 资 产 清 单
序号 债务人 借款合同号 币种 本金 担保合同号 担保人
1 遂宁市顺通路桥有限公司(遂市区)农银借字(2003)第050102号、(遂市区)农银借字(2002)第050113号、(遂市区)农银借字(2002)第050114号、(遂市区)农银借字(2002第050113号、(遂市区)农银借字(2002)第050116号人民币 83288626.25(遂市区)农银权质字2002第050101号、(遂市区)农银权质字2003第050102号、(遂市区)农银权质字2002第050102号、(遂市区)农银权质字2002第050104号遂宁金源科技发展公司、遂宁市顺通路桥有限公司2 四川省蓬溪中学校 (遂市蓬)农银借字(2004)第051001号 人民币 32507902.75(遂市蓬)农银权质字(2004)第051001号 四川省蓬溪中学校3 四川射洪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遂市农行射)农银借合字2000041003号、2000041008号、2000041013号、2000041015号、2000041020号、2000041027号、2000041028号、2000041034号、2000041038号、2000041046号、2000041037号,(射)农银借合字99-3-1-17号、99-3-1-19号、99-3-1-20号、99-3-1-21号、99-3-1-22号、99-3-1-23号、99-3-1-24号、99-3-1-25号、99-3-1-26号、99-3-1-27号人民币 27828000.00(射)农银借合字98-3-1号、(射)农银借合字99-3-2-013号四川射洪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4 蓬溪县遂武路建设有限公司 (遂市蓬)农银借字(2003)笫021002号、(遂市蓬)农银借字(2003)第051001号 人民币 27260000.00(遂市蓬)农银高保字(2003)笫021002号、(遂市蓬)农银权质字(2003)第051001号、(遂市蓬)农银抵字(2003)第041001号蓬溪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蓬溪县遂武路建设有限公司5 遂宁市市中区财政局 人民币 3500000.006 射洪县太和镇财政所 (98)农银借合字141号,(98)农银借合字142号 人民币 806000.007 射洪县大佛曲酒厂 (96)农银借合字8-7号,(96)农银借合字412号 人民币 530000.00 (96)农银借合字8-6 射洪县大佛曲酒厂8 蓬溪县高桥电站 (96)农银借合字1号 人民币 433000.00(96)农银借合字01号 蓬溪县电力公司9 射洪县金华镇财政所 (98)农银借合字1号 人民币 380000.0010射洪县大于镇张家口村民委员会 (96)农银借合字3-9号 人民币 326000.00(96)农银借合字3-9号 射洪县大于镇张家口村民委员会11蓬溪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房信96)农银借合字010号、(97)农银借合字02号 人民币 150000.0012蓬溪县赤城镇财政所 (95)农银借合字第3号 人民币 150000.0013射洪县体育运动委员会 (射)农银借合字9701号 人民币 100000.0014蓬溪县人民法院 (97)农银借合字9701号 人民币 97434.0015射洪县金华镇畜牧兽医站 (射)农银借合字99-3-1号 人民币 64553.65
单位:元
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刘松林联系电话:13882531566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西路55号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批量转让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基准日到本公告日的本金如有变动以实际变动为准。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来源:《金融投资报》 http://jrtz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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