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执行,不少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很快拿到欠款或追回损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人民法院用尽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为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执行不能”,增强日常生产生活中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执行人
身陷牢笼确无履行能力
【案情简介】
王某因犯抢劫罪,2020年12月24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吴某、蒋某、唐某乙(系死者父母、妻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5万余元。
因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其家人表示无力代为履行。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原告人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经原告人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正在监狱服刑,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面对高额赔偿金,王某确无履行能力,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因痛失家中顶梁柱,仅靠死者妻子打零工维持生活,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执行法院积极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帮助申请执行人缓解生活困难,传递了司法的温情与温度。
案例二
被执行人
无可供执行财产
【案情简介】
李某雇佣陈某为其提供劳务,完工后陈某出具一张26500元欠条,陈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船山区人民法院,船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后达成协议:2021年4月1日至6月1日期间,李某每月1日前向原告陈某支付6000元,2021年7月1日向原告陈某支付8500元。因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并经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月10日,陈某提供线索称发现李某,船山区人民法院遂派干警前往李某家中,将李某拘传回法院。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规定申报财产,遂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后,李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耐心释明执行过程,并告知其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已用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同时,经网络查控和线下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其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被执行人
家境困难无法执行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蒋某在安居区横山镇梨园村某鱼塘溺水死亡,原告张某等四人(系死者配偶及三个子女)向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该鱼塘承包人)向原告赔偿因蒋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同年5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四人赔偿因蒋某死亡的损失4万余元。
2022年1月,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依法向安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发现其名下除自建房一套,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自建房破败不堪,无法居住,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无法进行资产处置。同时,被执行人年满64岁,患有严重的腰椎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且需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申请人家中无固定收入,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对本案申请人进行了司法救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官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控,并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实地调查走访。被执自建房因涉农村宅基地,且房屋已经破败不堪,无法进行资产处置,同时患病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确无履行能力。同时,针对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执行法院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体现司法执行对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的人文关怀。
(何秋月全媒体记者姜茜阳)
□延伸阅读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用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主要有哪些案件?
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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