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商住(鸿瑞新城)”项目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修建防空地下室,该项目现已不具备补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规划资料、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本机关预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追缴“商住(鸿瑞新城)”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86000元的决定。
缴纳方式及期限:在收到本追缴决定书后7日内到遂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人防办窗口申报办理并按程序缴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省人防办申请行政复议,亦可在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视为送达。
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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