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洪兵 刘小莉)近日,遂宁市安居区柔刚司法所调处了一起因饮酒过量死亡的赔偿纠纷。
10日,唐某邀请程某参加其搬家酒宴,由于程某平常好酒,宴席上,程某不知不觉饮下大量白酒,散席后,程某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下午3点左右,程某感觉头晕,便在旁边椅子休息。下午6点左右,唐某发现程某已昏迷不醒,送医时程某已死亡。
事后,程某父母向柔刚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司法所受理后,于11日下午组织程某父母、唐某等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导致自己饮酒过量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唐某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工作人员向唐某耐心解释,一是其作为召集人,当程某在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时,召集人有义务提醒程某,并且在必要时候采取一定措施阻止或者提供救助,避免产生不应发生的后果。二是如果召集人未尽到该义务,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并且承担相应的后果。
调解后,唐某十分后悔,表示愿意向程某的家属支付各项费用90000元,并于调解协议签订时全部支付给了程某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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