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斐然(身份证号:510703******0019)
您于2007年7月1日入职我司,双方于2016年9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在职岗位为工程技术部线路班初级工。
经查,您于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3日请病假,期满后应于2020年8月24日返岗上班。但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今,您未办理任何手续,拒不到岗。2020年9月27日,公司通过EMS向你邮寄《催告上班通知书》,您未作任何回应。公司已多次电话、短信、微信与您联系,要求您到公司说明具体情况,您未给出明确答复。2020年10月20日,公司再次与您联系,您以短信、微信语音方式明确最迟于2020年10月23日下班之前到公司进行沟通说明,但您爽约至今,拒不回公司,公司截止今日无法了解您的真实意愿。
您的行为已达到旷工条件,根据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和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规定,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再次正式通知您,请您于2020年11月23日前到公司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公司届时将跟您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通知!
遂宁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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