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包括:《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规定应当清理的情形;各级、各单位内部或外部发文设置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内容;财政部门超出法定权限,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地区、指定平台系统等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备案,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将政府采购项目以相关会议决议等方式委托非政府采购主体作为采购单位,从而规避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与采购项目需求不适应,评审因素脱离采购项目需求,未与采购项目需求对应,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等12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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