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消委组织优秀调解案例展示】【编者按】
近期,四川省消委会组织全省优秀调解案例展示,并请相关律师予以解读。
2018年12月7日,遂宁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市消委会”)收到一起关于会销的群体投诉案件。
以张先生为代表的21名消费者反映,某公司在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某酒店内从每天早上6点开始举办“专家”讲座,一位年轻的“健康专家”授课,声称一款叫“一号预苗”的药物可以预防肿瘤、癌症并抑制癌细胞的增长扩散,现场播放嫁接央视新闻节目的视频资料,还以赠送金线莲、雪猪油、被子、枕巾等礼品为由吸引老年人听课。
同时,推销红光治疗仪、激光表、熊胆粉、雪灵芝、辅酶Q10等产品,部分产品单价近万元。张先生称,自己的父母平时省吃俭用,却特别信“专家”推销的产品,已经购买了30000元的商品,但没有任何作用,且产品疗效被夸大,希望消委会帮助维权。
遂宁市消委会接到该群体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对该会销场所进行了突击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其所售产品只是普通保健品,并未有“专家”声称的功效。经初步调查,该公司在遂宁市城区共有北门店、嘉兴店、南门店等10家门店,该公司单月销售货款收入高达80余万元,2018年度销售货款收入高达800余万元,仅一场讲座,老年消费者支付的订金就有56万余元。
因涉嫌虚假宣传,遂宁市消委会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工作人员责令该公司通知老年消费者前来退还订金。参加会议的老年消费者受到当事人“洗脑式”宣传,很多人对工作人员的做法不理解,百般阻挠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耐心解释,正确引导,获得了老年消费者的认可。在市消委会的督促下,目前,该公司已退还消费者现金40余万元。
【律师点评】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阙雯律师认为:本案会销当事人将普通保健品宣传为药品,宣称该产品具有“预防肿瘤、癌症并抑制癌细胞的增长扩散”的治疗效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以及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规定,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近年来,“会销”侵权现象一直“生生不息”。针对此种现象,律师提出以下建议:应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深入开展普法宣讲教育活动,使老年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专家”讲座的营销陷阱,提高其防范意识、法律意识;针对老年消费者及其家属,老年消费者对于健康问题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从正规渠道获取健康养身知识,多与家人沟通,老年人家属应多关心老年人,特别是要留意老人的身体健康问题及消费情况。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
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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