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纠纷,袁某福、王某强的三处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随后两人非法将被查封的住房卖与他人。4月28日,安居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8日,原告蒋某军、张某兰诉被告袁某福、王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居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2015年1月15日前由袁某福、王某强将修建大安乡某小区时,购买原告蒋某军、张某兰门面所欠人民币520000元全部付清,其中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
后来,被告袁某福、王某强未能履行调解协议,2014年9月2日蒋某军和张某兰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10日、29日,安居法院依法查封了两名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大安乡某小区2单元5楼1号、3单元5楼2号、4单元5楼1号的住房三套。
2015年2月,两名被执行人分别将查封房屋卖与郭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并将售房款转到袁某福前女友敬某的银行账户上,部分支付了申请人蒋某军、张某兰的欠款,部分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尚欠蒋某军、张某兰120000元门面款未支付。案发后,安居区人民法院以袁某福、王某强涉嫌犯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罪,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通知两人到案后,两人主动到法院缴纳案款120000元。但两人还涉及另外9案执行款共计3150000余元。
2018年4月28日,安居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福、王某强擅自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最终两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该案被执行人无视法律规定及司法权威,擅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并将变卖所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二被执行人迫于司法强制措施的威严和法院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大决心,虽主动交纳了案款,但仍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由于本案执行依据是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惩治了此种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全媒体记者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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