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在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扣留了一批违法车辆。相关扣留车辆驾驶人和所有人未按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请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持车辆相关证明文件到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集中处理。现将
未按期处理的车辆公告如下:
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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