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山):
本委受理的刘海强与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社会保险、双倍工资。赔偿金一案,我委已于2018年4月24日开庭,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本委按相关规定做出缺席审理,因裁决结果通过电话、邮寄未能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遂船劳人仲案【2018】16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前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即视为裁决文书生效。以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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