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住保发〔2014〕1号)和《遂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遂府办发〔2015〕2号)文件规定,现将申请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金补贴(申请范围:船山区高升街、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居民,下同)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市城区落户1年以上的;
2、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含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2166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入32496元,下同)。
(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已与市城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市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3、本人及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三)户籍不在市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不在市城区范围内;
2、已与市城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市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
3、本人及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二、申请材料
(一)城镇居民:
1、《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I》(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4、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5、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由社保局或代发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材料);
6、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
7、低保手续(由民政部门提供);
8、现租房合同;
9、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0、1990年以后出生的申请人提供父母在市城区的住房情况证明。
11、其他资料
(二)新就业大学生:
1、《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II》(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书(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
5、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市城区缴纳1年以上社保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
7、现租房合同。
8、其他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1、《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II》(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
5、市城区用工合同(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市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3年以上的用工合同);
6、市城区缴纳3年以上社保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
7、现租房合同。
8、其他资料
三、保障标准及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公示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公开抽号配租环节,并将配租结果予以公示。轮候期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按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二)租金补贴: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人/月。
城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租金补贴标准:3元/平方米/人/月。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所属社区(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在市城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准备需要的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住房证明以社区为单位,统一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档证明签章;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出具),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查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统一上报市住保办审核。市住保办审核并经媒体公示合格后,进行备案并适时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8年3月22日至4月12日办理(社区接收居民申请时限为2018年3月22日—3月30日)。
(二)地点:城镇居民到市城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处办理;新就业大学、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在市城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办理。
六、相关要求
(一)本次申请的保障为市城区
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金补贴,申请户只能选择其一进行申请,不能同时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金补贴;街道办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市住保办在进行审核时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金补贴。
(三)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要、报或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格处理。
(五)保障范围为:船山区高升街、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居民。
(六)公告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以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计算。
(七)咨询、投诉电话:
0825-2234800。
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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