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21条硬规严把“借人”关口
日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出台了《遂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借用人员界定、借用条件和要求、审批程序办理、借用人员管理、借用行为监督与纪律等方面作了21条规定,严格规范借用借调行为,切实维护各部门、各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据悉,这也是遂宁市首次对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借调工作做出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
5种情况可以申请借用人员
7月初,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出台的《遂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21条规定,明确了“能不能借”“怎么借”“借多久”等方面的内容。
据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负责同志介绍,本《办法》所指的“借用人员”是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包括借调人员、借用人员、跟班学习人员、临时机构抽调人员。
《办法》明确规定,5种情况可以申请借用人员:本单位有空缺编制,已借用人员未超过空编数量的;本单位职工长期(6个月以上)学习、病休、挂职等原因而造成在编人员临时缺额的;应对全局性、阶段性、突发性、应急性等重大工作任务,开展重大纪检和巡察工作,凭现有人员难以完成工作任务的;重大项目立项、推进、验收急需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因专项工作设立临时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针对“不能借”的规定包括,试用期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试用期的科级领导干部;有最低服务年限且服务年限未满3年的公务员(参公人 员);最低服务年限期内的乡镇事业人员;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下派的挂职锻炼人员;编制较少(5人及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有重大项目、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的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同单位借用不得超过6个月
在借用人员数量上,《办法》规定,借用单位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借用人员,且原则上不得超过编制空缺数量;本单位职工因长期(6个月以上)学习、病休、挂职等原因而造成编制内人员临时缺额的,同期借用人员不得超过缺额数量;需要应对全局性、阶段性、突发性、应急性等重大工作任务,凭现有人员难以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期借用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重大项目立项、推进、验收急需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因专项工作设立临时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同期借用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4人;因特殊工作需要,借用人员超过规定限额,需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会商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借用人员数量。
《办法》规定,借用人员必须明确借用期限,同一个人在同一个单位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确需续借的,应重新履行借用审批手续,续借累计不得超过1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用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用的,被借用人员应在乡镇服务满3年以上,且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办法》还对借用人员的管理以及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违规借用借调人员将被问责
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能借”与“不能借”的标准已“框死”,其目的就是要遏制借用借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文件已经全面下发,各机关事业单位针对有关违规借用借调的现象进行自查,对不符合借用借调规定的应立即进行清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将组织专项督查和抽查,不按规定借用人员的,可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举报。凡未经审批,擅自借用人员的单位,一经发现和查实,按违规行为对借用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同时由同级目标绩效管理机构扣减违规借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分。
(全媒体记者 王维)
新闻推荐
高度重视环保督察工作——二论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加快绿色转型发展■本报评论员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当今,在全球环境问题日趋严峻、国内环保...
遂宁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遂宁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