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飞苟熙海)5月16日,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在受理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一案中,开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于某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久而久之,逐渐演变为于某经常对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威胁、骚扰唐某亲属。4月初,唐某向船山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认定,唐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当日,船山区法院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于某对申请人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于某对申请人唐某的亲属实施威胁、骚扰等行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出后,工业园区法庭于当天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将裁定文书送达至于某、唐某以及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等机构。同时在送达裁定时,承办法官向被申请人于某当面释明了违反裁定的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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