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遂宁市消委会秘书长谭蓉
【案情】
2020年1月,遂宁市大英县消委会接到多名消费者对大英县步行街某婚纱摄影店的集中投诉。消费者称该店以预约拍照的方式,在2018年—2019年期间,收取了消费者20元-1000元不等的预付定金以拍摄照片,近期一名消费者发现该店已关门多日,拨打店主电话也无人接听。部分消费者遂向大英县消委会进行投诉,希望帮助其追回定金或者将拍摄活动照常进行,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大英县消委会调查,该摄影店自2013年开业经营以来,曾多次变更经营者,变更后的最后一次经营者为颜某。颜某于2019年初至2019年5月底接手经营该摄影店,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生意惨淡,打算关闭该摄影店,但在关闭之前没有在店门外及时告知消费者,也没有任何停业的信息,导致消费者不能及时联系上颜某。根据《消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大英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经营者颜某承担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7日签订的有效订单39份,涉及金额8878元,负责为消费者联系新的婚纱摄影店,到指定店内完成拍摄活动。同时颜某向调解组提供有效订单登记名单备案,以便调解组与消费者核实,妥善处理后续工作。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预付式消费维权的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摄影服务,依法承担了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经营者颜某虽然属于从原债务人手中接管经营本店,部分消费者的押金也是由原来的经营者收取的,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营者颜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相应服务。在此,大英县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对于预付款方式消费应当警惕,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后再决定是否进行预付款;同时,注意留存、发票等相关证据,便于发生纠纷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王钰郭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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