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大英县象山镇观桃村村民委员会(下称观桃村委会)、中江县普兴镇石龙店村村民委员会(下称石龙店村委会)于2018年1月5日申请被执行人谭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31日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观桃村委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4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大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经过审理,大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解除观桃村委会、石龙店村委会与谭某某于2008年10月21日签订的渔业承包合同;限谭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行清塘并将鱼塘返还两个村民委员会;两个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谭某某解除承包合同后未承包的承包费18610元。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谭某某到庭领取执行文书,均拒不到庭。执行人员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及责令履行行为通知书,被执行人谭某某表示拒绝履行。2018年1月19日执行人员分别在两个村委会及执行现场渔塘处再次张贴了强制执行公告。2018年4月10日执行人员给谭某某的妻子送达了到庭传票,其未在限定的4月11日9时到庭。同时,谭某某也并未履行义务。
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先后近20次到执行现场调查走访,与村民代表座谈,与谭某某之父释法明理。但谭某某仍然表示坚决不履行,后经合议庭合议报请大英县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对谭某某司法拘留15日。在执行拘留期间,经其亲友等全方位作疏导工作,促使谭某某自动清理了渔塘,将鱼塘返还两个村民委员会,并承担了执行费,该案圆满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到两个县的两个村村民用水问题,尤其是正值稻田栽秧季节,必须用水,谭某某因投入了养鱼设施未赔偿损失,又要保护渔塘里的鱼产生收益,双方矛盾之激烈和利益之重,实难全衡,把握不好执行分寸、运用不好执行措施,很难容易使矛盾升级。但是,经过执行人员不辞辛劳,数次到执行现场深入调研,尤其是大英县委政法委、大英县人民法院及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和乡镇干部、派出所民警、综治办人员等先后多次到现场,全方位做过细的工作,并果断采取了强制措施,对其拒不履行的行为给予司法拘留。达到了案结事了,既保护了村民的利益,又对谭某某的行为予以处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全媒体记者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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