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的周小龙工伤认定申请一案。根据《工伤保险条列》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已于2017年2月10日以遂人社认字[2017] 27号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遂人社认字[2017] 2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遂宁市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825-7823461)领取遂人社认字[2017] 2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经60日公告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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