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检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核心提示
检察官
判决还未生效,当事人可以上诉
被告家人
今天就来成都上诉
“关注盗窃罪新司法解释”系列报道二
今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根据旧司法解释,盗窃金额在3万-10万以上,就属“数额特别巨大”。而根据刚实施的新司法解释,盗窃30万-50万以上,才属“数额特别巨大”。
新司法解释实施前一天,金牛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刑事案件:两名涉案人员因盗窃27万余元价值的财物,法院按照以前的规定,对他们判刑超过10年。好在这一判决还没有生效,金牛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如果他们上诉,根据新司法解释,几名被告人应在10年以下量刑。
4月3日 盗窃27万元 被判10多年
依据旧司法解释,盗窃27万元属于金额特别巨大,应判10年以上
蒋文和蒋武是亲兄弟,四川大英县河边镇村民,与蒋军同为老乡。蒋军在金牛区量力钢材城帮着一老板开货车。后来,蒋文来成都耍,蒋军提出偷钢材,两人一拍即合,还找来蒋文弟弟蒋武。
2011年9月24日凌晨,蒋文带着弟弟来到钢材城内,找到了那辆货车。两人利用蒋军提供的车钥匙,将货车启动,偷走了车上44吨成品螺纹钢,两人以14.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拿到钱后,蒋文弃车逃逸。2012年10月30日,蒋文和蒋军被抓;之后,蒋武投案自首。经鉴定,涉案的钢材价值22万余元;涉案货车价值5.2万元。
两人被抓后,金牛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蒋文、蒋军、蒋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3人均在有期徒刑10年至13年之间量刑。今年4月3日,金牛法院判处蒋文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蒋军被判11年,罚金6万;蒋武被判7年半,罚金2万。
“当时觉得天都塌了。”收到判决后,蒋家人昨晚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老大蒋文有个2岁多的孩子,老二蒋武的孩子才1岁多。他们原以为,老大会判个5~7年,老二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最多也就判个3年。
4月4日 新司法解释实施 按此可判10年以下
盗窃27万元,按照新司法解释,属于金额巨大,应判10年以下
此案宣判的第二天,也就是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依据新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达到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四川本地6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两者在量刑上有天壤之别。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3人的盗窃数额属于“数额巨大”。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金牛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4月3日,新司法解释并未施行,金牛法院根据旧司法解释依法作出这一判决。但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将影响判决结果。检察官说,好在这一判决还未生效,目前还没有生效,如若生效,就没有改判的余地了。
“我们还担心当事人不上诉,咋办。”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积极与法院沟通,并建议当事人通过二审程序维护他们的权益。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认为,若他们上诉,几名被告人应在10年以下量刑。
昨日,陈青松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新司法解释规定,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此案中,受害人的车辆追回了,就不应再计入犯罪金额里。同时,新司法解释还提高了盗窃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万~50万以上”,即使就是本案法院所认定的27万也属于“数额巨大”,也应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
陈律师得知新司法解释施行后,第一时间给蒋文的家人通电话,建议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这对两个家庭来说都是好消息。”蒋文的家人李先生称,12日上诉期就满了,幸好得知这一新变化。他说,蒋文的父亲今天将赶往成都,提起上诉,“这真是及时雨啊!”(被告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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