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食堂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的相关规定。学校原则上都应坚持食堂供餐,确需采用校外配餐的,应当成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或学生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经民主程序协商,并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有关部门同意。学校向供餐单位订餐的,应通过招标选择有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学校应优先选择通过HACCP或ISO22000体系认证、采用“互联网+明厨亮灶”手段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供餐单位。采用校外配餐模式向学生供餐的,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台校外配餐管理办法,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校外配餐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学校向供餐单位订餐的,教职员工餐费实行独立结算,不得在学生餐费中列支。学校不得参与配餐企业分红、索取回扣、谋取私利等。学校应通过校内公示栏、校园网站、公众号等媒介,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供餐单位名称、食谱、主副食餐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师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要组织师生及家长代表,对供餐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满意度测评,并建立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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