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波2022年1月20日驾驶川J1321E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彭波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遂交运综执罚〔2022〕0091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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