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包括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监测巡查责任人、预警转移责任人。监测巡查责任人和预警转移责任人原则上兼任,简称为基层责任人。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将给予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各地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山洪灾害危险区危险等级、受威胁人口等因素,确定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具体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6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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