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海涛2021年6月25日驾驶川JV5105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张海涛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催告书》川遂交运综执催[2022]031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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