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扫一扫,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问:登记信息有啥用?
答: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条是关于法人登记事项错误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
律师读典:
法人登记是对法人参与社会活动的一项管理制度,为保障法人的构成和运行合法,保持法人状态的相对稳定和被社会知情,国家依法设立专门机关对法人进行登记并公示管理。
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一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二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即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法人登记是法人确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的要件。如果法人的实际情况与上述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例如,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在法人内部存在的运行体制与其在登记机关公示的内容不完全相符,在此种情况下,对善意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登记有一个基本的公示功能,登记事项系对相对人的事先告知,对法人和相对人同等发生效力,推定各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登记内容。如果法人实际情形与登记不一致的,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自行承担,对相对人不发生效力。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主动告知相对人实际情形的,则相对人即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
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新闻推荐
历史性突破!华西都市报讯(记者陈甘露)1月23日,四川体育职业学院冬季运动管理中心传来喜讯,来自绵阳的女子钢架雪车选手黎...
四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四川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