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那些事儿64
问:法人登记后能变信息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条是关于法人变更登记的规定。
律师读典:
法人变更登记是指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将有关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的法人,其登记事项的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机关为原登记机关。对于非因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的机关法人,以及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变更则不需要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事项通常包括:合并与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及法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的变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除了企业法人外,其他法人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例如,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即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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