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解读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规则》自2021年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什么是“首违不罚”?如何在执法过程中运用?出台有何意义?记者邀请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为大家解读。
◆什么是“首违不罚”?
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新增内容“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而来。该条款从法律层面首次规定“首违不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的空间。
在自由裁量权制度构建方面,四川曾在2020年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定》,主要行政处罚从轻、一般、从重等三种情形进行细化,而在不予处罚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制定《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既是贯彻新行政处罚法提升市场监管依法行政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为市场主体纠错减负的迫切需要。
根据规则,对首次轻微违法,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提示、警示、告诫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内容为何采取“条文+清单+文书”形式?
《规则》采取“条文+清单+配套文书”的结构框架,共计15条,从“立法目的”等方面进行制度的闭环设计。《清单》则涉及“市场准入”等7个类别16个具体事项。配套文书为一份《承诺书》,是实施“首违不罚”时,同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引导和落实告知承诺制的配套文书。
这样“条文+清单+配套文书”设计有何创新?
适用条件明确。将“首违不罚”限定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本次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引导并签订承诺书,不予行政处罚。
程序设计规范。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执法留痕,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中的违法记录为作为判断“首违”或“再违”的依据。明确作出首违不罚的方式和记录要求,不予立案的,要在在不予立案审批表中载明适用“首违不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将案件来源线索、处理情况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平台;经立案程序的,应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
清单管理严谨。对“首违不罚”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清单筛选上,秉持审慎和严谨的态度,设定了“正向纳入”和“负向不纳入”条件,对全省系统543项行政处罚事项逐一进行了筛选,最终确定了涉及市场监管领域7个类别16个事项的首违不罚清单。
安全底线清晰。《规则》明确了容错的底线,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触犯食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发生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对推动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有何意义?
推动了四川市场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该《规则》的出台,与《四川省市场监管自由裁量基准》构成了完整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对全省推进柔性执法模式和包容审慎监管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也为市场主体纠错容错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推动了四川省市场监管依法治理水平有效提升。《规则》破解了基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把握度难、把握不准、标准不一”的困境,有利于化解行政执法因自由裁量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对规范全省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促进全省市场监管依法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推动了四川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优化。《规则》倡导市场监管“宽严相济、打规结合”的鲜明行政执法理念,切实为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纠错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了制度支撑,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宽容的环境,更加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郭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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