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近日,记者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四川省出台《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据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9月29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明确,“育儿假”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根据指导意见,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10天育儿假。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此外,累计10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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