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禁止民用无人机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一)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二)军事管理区、监狱、发电厂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三)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四)大型军工、通讯、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五)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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