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三级和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项目价格调整至60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项目价格调整至20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价格调整至15元/人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项目价格调整至20元/次。项目不区分检验方法。
省医保局明确,上述所列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地医疗水平、经济水平和医院等级等因素,按规定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执行。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严禁混检套收单检费用。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省医疗保障局曾于今年1月26日印发《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28日起,省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由120元/人次下调至80元/人次,省管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由100元/人次下调至72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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