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那些事儿19
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多少岁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律师读典:
自然人一经出生即当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要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仍然很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识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较弱,为了避免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律将其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儿童购买玩具行为,都需要由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那么8周岁以下的儿童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呢?例如接受赠与、奖励等行为,对儿童的利益并无损害,相反是增加儿童利益,法律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呢?从有利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条没有规定8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因为8周岁以下的儿童辨认识别能力仍然非常欠缺,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的行为,也是需要对该行为以及行为后果有充分认识和判断的,要区分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接受赠与物的行为。低龄儿童接受了别人给的玩具,可以看作事实行为,不等同于儿童实施了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有些纯获利益的行为往往要等到事后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判断出来,如果所获得的收益远大于所承受的负担,就属于纯获利益。这类民事法律行为对儿童的辨识能力要求更高。如果赋予8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独立实施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容易使这些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从我国实践情况来看,8周岁以下的儿童处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全面保护之下,极少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机会,由法定代理人全面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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