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225777咨询: 她和丈夫是二婚,且两人没有子女,丈夫有一个儿子,但是多年来一直在“啃老”。最近她检查出患有癌症, 丈夫知道后,对她一点也不关心,她担心以后丈夫会不管她, 并把自己的财产给他的儿子。 她想知道她能否跟自己信任的好朋友约定,在自己病情恶化、 意识模糊后由好朋友作为她的监护人。
四川罡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任静: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刘女士可以书面确定她的好朋友为她的监护人。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韩顺顺 实习生 丁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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