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以后的地方志中,记载农村地区时,大多会描述为“某县某乡某里”。但乡跟里在南宋时期其实已经为保甲制度所取代,不承担实际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少人在许多的墓志铭中也会用“乡”与“里”来记述自己的籍贯。一个已经不存在的行政层级为何依旧是人们描述地方的代词?
再比如,有的地方志会记载,一乡下辖一里两村。而宋代的一个乡大概多至千余户人家,所以一个乡很可能远不止一里两村。那么该行政村就很可能包含多个“自然村”。再者,若是一个乡只有一个里,那么“里”其实没有存在的意义,为何“里”这一层级不被取消?
带着这些问题,包伟民教授依据自己研读地方志的体会,带我们走近宋以后传统中国的地方世界。
包伟民教授演讲中
联户与地域在传统中国,对于地方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为治安上的要求与赋税劳役上的要求,而赋税劳役上的要求主要为土地税与人头税。两税法改革以前,是人头税占主导。两税法的改革后,逐渐变为财产税占主导,直至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基本上废除了人头税。这一切都不仅仅是赋税制度上的更革,两税法改革更使传统中国对地方的管理出产生了变化。
最主要的便是地方基层管理要素从一元逐渐演变为二元。过去地方政府的重点在于管理户籍,依据人户数来征取赋税,两税法后则既要管土地又要管户籍。在唐代的“乡”是人口单位、户口组织,地域大致确定,但并不绝对,是一个联户组织。但在两税法后,“乡”“里”逐渐演变为地域性组织,即所谓“地域化”。
基层管理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以恰当的人数规模来搭建不同层级的管理组织,即效率与成本之间如何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在唐代初年,一般以百户为里,这意味着一个里正需收一百户的人头税。但两税法以后,人地都需要管,一个里正管理一百户的土地税与人头税就力不从心了。(因为出现大量人地分离的现象,很多地是佃农在种,而地主可能在城里甚至另外一个县。)
故此宋以后的地方基层组织可以概括为两层三级,即乡——管(都保)——村(大保)。值得注意的是,大致到北宋中期,“乡”失去了行政功能,主要是一个地域性的税收单位。税收也并非实际丈量,而是按“旧额”量税,并以此从州县往下摊派至各乡。故相邻各乡同样等级的土地可能税率并不一样,各“乡”的边界亦由此明晰、固定。从唐到宋,乡的数量减少,很多便是由于税率一样的邻乡合并了。而南宋到清,乡的数量变动就很少,基本固定。因此“乡”逐渐变为一个地域单位。附着乡制的区域化与乡都制的形成,经过长期的制度演变,农村基层管理体系就逐渐从唐代的乡、里两级架构,走向了北宋中期以后的乡、都保、大保(甲)三级架构。
地名的混乱与实质的统一
这种混乱首先是因为基层的制度大致存在“新瓶装旧酒”与“旧瓶装新酒”两种情况。比如保甲制度的推行,很多地方是只改名称,实际内容并未改变;同时也有的地方基层组织名称未未改,但实际结构却有所改变。
另外一种混乱则是由于记忆、记述与制度的错乱。最主要的是制度演变过程中的混乱引起文本上的混乱。
还有就是治安与税收体系的两套制度混用,出现了治安体系名称演化为地名的现象。因为治安体系经常被赋予其他职能,比如负责管理治安的耆长可能会被指派管理税收。部分地区甚至出现耆区取代管区的现象,比如四川的泸州,“耆”管理“都”,取代了“乡”的职能。但我们不能说治安体系下的耆长就是管理税收的,要将制度背后的背景理清楚,才不会被个别地方的这类举动所迷惑。
这种制度上的混乱使得记述者经常将不同性质的事物混合编排在一起。有的地名与正在实行的乡村管理体制杂糅在一起,所以有的人申报籍贯可能会讲出六七个叠加的名称,但这并不意味着当时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真的有那么多层级。因为行政管理效率与成本相互制约,地方行政的实际层级始终大概为“两层三级”。
首先,农村管理单位必须稳定成为地名后,才会变成籍贯。而运行过程中,其有可能根据人口数进行调整、变化,故不能成为地名。所以宋时一个人报籍贯时,多报“乡”,待到南宋后期“保”固定后,也用“保”称籍贯。而前面提到的“耆”从一开始设置就是一个地理单位,因为管理治安的单位多是根据实际地域而设,与管理户口的系统不一样。所以有一些集“村”,很可能就与耆区合而为一。
所以,传世志书所记载的各地乡村管理组织名称,表面看杂乱无章,乡、里、村(邨)、社、都、保、管、坊、耆、团等不一而足,剔除其中仅仅作为地名的不论,究其本质而言,具有相当的统一性,即前所提到的“两层三级制”。
地名的演变、叠加与被选择的记载
唐代所创设的乡里制度,经过演变与地域化,逐渐稳定为地名。宋人在讲述籍贯时多称乡里,但在元时,有记载说某些地方人们却已经不记得“里”的存在了。原因便在于南宋后期“里”已经为保甲制度所覆盖。从这样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对于地名的影响。南宋时期许多地方人们仍俗称“都保正”为“里正”,到了元代,“里正”就取代“都保正”成为正式名称了。
另外一方面,编订地方志的文人也对地名也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很多“俚俗”地名,都不被记述,被人为的筛选、遗漏,以至于现在我们很难知道乡村地区的“俗名”。比如城市内多是“坊”的名字被记述下来,很多街巷的名字却不被记述。这其中重要的原因便是当时街巷地名为“俚俗所称”,为当时文人所嫌弃,故偏好记述“雅致”的坊名。乡和里的名字多是文人取的,比较“雅致”,但村一级别的名字多是乡人习称。所以相信街巷名字不被记述的道理在乡村亦然。
讲座最后,包伟民教授提示,释读传世志书关于乡里记载的文本,宛如破解密码,其中关键是要将制度演变与乡俗结合起来考虑。(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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