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家云2020年4月16日驾驶川J8006R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潘家云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催告书》川遂交运综执催[2020]119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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