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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1月15日,李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王某,租期为2年,租金按月支付。2020年5月,李某因生意亏空,急需资金填补,便将该住宅卖给了孙某,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于2020年5月25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但李某隐瞒了房屋已出租给王某的事实,孙某知晓后称: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仅约束他们两人,现在房屋是自己的,自己不受该合同的约束,王某应当搬离该房屋。王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孙某虽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依然受成立在先的租赁合同的约束,王某应当自孙某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之日(即2020年5月25日),将剩余租期内的租金支付给孙某,同时孙某应当将房屋出租给王某,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之规定,孙某在房屋租赁期间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李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孙某应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律师点评:
在租赁期间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需要受成立在先的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大家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先弄清楚房屋的出租情况,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隐瞒房屋租赁情况作为一项违约情形,并约定较高的违约金,从而避免购买了房屋却只能继续出租给原承租人的情形发生。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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