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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四经朋友介绍添加了王五的微信,之后便经常见到其在朋友圈发布到国外旅游和给国内顾客代购各种奢侈品的图片、视频信息。王五告知李四其系国际导游,长期带团到德国,可以在德国奢侈品店代购奢侈品。2018年8月,李四让王五代购香奈儿、克洛伊和LV三个品牌包各一个。双方在微信中确认了购买品牌包的型号、价格,李四分三次转账给王五共计52700元,王五于9月2日向李四交付了三个包包。后来,李四背LV包出门,被朋友告知包包不是正品。后经李四查询,另外两个包也非正品。李四花了名牌价却买了假包,找到王五要求退钱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王五退还货款52700元。
法院裁定:
王五向李四返还货款52700元。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本案中王五、李四的交易方式为,李四选定货物,由王五就特定货物进行报价,李四支付价款,王五交付货物,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王五作为出卖人,应向李四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正品品牌包。而王五在庭审中均未举示购买单据、刷卡记录、退税记录等证明案涉货物为正品品牌包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王五返还李四货款52700元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朋友圈中的买卖行为是依靠社交工具来进行,属于网络买卖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管,应谨慎选择。消费者确需代购时,建议先了解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保留相关聊天记录,同时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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