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药、不合格化妆品,该如何处罚?如何避免药品行政处罚中可能存在的“人情罚”“讨价还价”?12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药监局获悉,《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规则》《基准》)已正式出台,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规则》旨在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还规定了十七类情形要从重行政处罚,比如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等备受社会关注的行为,以及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中药饮片除外),或者因违反同一领域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的等等情形,都在从重处罚范围之内。
红星新闻记者 李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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